真理大學教師生成式 AI 工具融入課程補助申請公告
真理大學115學年度第1學期
教師生成式 AI 融入課程補助申請公告
一、依據
依據「真理大學教師生成式 AI 融入課程補助辦法」辦理。
二、補助目的
為因應生成式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趨勢,鼓勵本校教師將生成式 AI 工具融入課程教學, 發展創新教材教法與評量方式,提升學生 AI 素養、數位能力及學習成效, 並配合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推動 AI 教學創新及數位學習,特辦理本項補助。
三、申請對象及資格
(一)本校專任教師,每位教師每學期以一門實際開設課程申請一項生成式 AI 工具補助為限。
(二)申請教師應符合下列資格:
- 當學期參與專案計畫辦公室辦理或認可之 AI 教學應用、數位教學或教學創新相關講座或工作坊至少一場次。
- 當學期實際開設課程,並規劃將生成式 AI 工具融入教學活動、教材設計、評量或學生學習活動。
前項所稱一項工具,係指申請補助之主要付費生成式 AI 工具或服務, 不限制教師於課程中合理搭配其他未申請本項補助之工具。
四、補助項目
(一)本次可申請補助之生成式 AI 工具或服務如下:
- ChatGPT 付費版。
- Claude 付費版。
- Canva 付費版。
- Gamma 付費版。
- Power BI 付費版。
其他與生成式 AI 融入課程教學直接相關,且符合補助計畫及本校會計相關規定之工具或服務, 經審查核定者得予補助。
(二)本校已提供教師使用 Google AI(Gemini、NotebookLM)及 Microsoft Copilot 相關服務, 教師得以本校核發之 Google 帳號及 Microsoft 365 帳號登入使用,爰不列入本次補助範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與課程教學或學生學習無直接關聯之工具或服務。
- 已由本校統一採購、提供授權或可由校內既有資源充分支應之軟體或服務。
- 違反政府資訊安全政策、本校資訊安全規範或經主管機關公告具有資安疑慮之產品或服務。
- 依政府或本校相關政策不得採購或使用之產品或服務。
- 已獲校內外其他經費補助之相同支出。
五、補助額度及期間
(一)每位教師每學期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500元。
(二)本次補助期間為115年10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三)考量本次公告發布時間,本次補助得追溯至115年10月1日起; 申請教師於公告日前已實際發生且符合本公告規定之訂閱費用,亦得提出申請, 經審查核定後依規定辦理補助及核銷。
(四)補助經費採核實報支方式辦理,實際支出未達補助上限者,依實際支出金額核銷。
(五)國外交易手續費不得列入補助。
六、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
115年10月21日起至115年11月13日止。
(二)申請教師應於申請期限內至「教師生成式 AI 融入課程補助線上申請系統」填寫申請資料。
若點選超連結開不起請將網址複製貼至 Chrome/Safari 網址列開啟。https://script.google.com/macros/s/AKfycbxGumXObdeUIbQyq916kYZXMUaPV8SEscDx_bmUlMS9lHbYjGu5x_wIkLVB6S9flsIn/exec
核定後會寄通知信。
(三)申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申請補助之生成式 AI 工具或服務。
- 工具選用理由及與課程目標之關聯。
- 生成式 AI 融入課程之具體實施方式。
- 預期學習成效。
- 教學或學習成效之檢核方式。
(四)獲核定補助之教師,應於課程計畫表中註明使用之生成式 AI 工具、 融入教學之具體方式及預期學習成效。
七、審查及核定
(一)申請案件由專案計畫辦公室依申請資格、補助項目、經費規定、 課程教學規劃及所附資料辦理審查。
(二)符合規定者,依本校相關程序辦理核定。
(三)申請案件如有資格、補助項目、經費核銷或其他疑義, 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協助審查。
(四)申請資料如有缺漏,得通知申請教師於指定期限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五)實際核定補助案件及金額,得依當學期計畫經費及申請情形調整。
八、課程執行及成果繳交
獲補助教師應依核定內容執行課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實際授課之課程大綱中載明生成式 AI 工具之使用目的、 融入教學方式及相關學習活動。
(二)至少完成一門課程導入生成式 AI 教學。
(三)完成至少一份 AI 輔助教學教材,包括教學簡報、講義、學習單、 教學活動設計、評量工具或其他與課程教學相關之教材。
(四)配合辦理教學成效評估,於當學期繳交成果報告。
本次獲補助教師應於115年12月21日前 繳交成果報告及相關成果資料。
九、核銷文件
獲補助教師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請款及核銷,並依實際訂閱及付款情形檢附下列相關憑證:
(一)訂閱方案證明或訂閱畫面截圖。
(二)信用卡帳單、交易明細或其他付款證明。
(三)AI 工具提供者屬跨境電商或其他得開立我國電子發票之業者者, 應檢附電子發票證明聯、電子發票開立通知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內容之資料。 電子發票如因訂閱帳號或交易模式屬個人(B2C)消費而未載明本校統一編號者, 應另檢附訂閱方案、交易明細、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事實之資料, 並依本校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四)如 AI 工具提供者為境外公司,且未開立我國電子發票者, 應取得該公司開立之 Invoice、Receipt 或其他足以證明交易事實之文件。
(五)必要時得檢附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相關查詢或下載資料。
(六)相關憑證應足以辨識申請教師、訂閱工具或服務、交易內容及實際支付金額; 國外交易手續費不予補助。
十、請款及補件期限 (紙本送至專案計畫辦公室)
(一)獲補助教師應於 115年12月21日前 提交訂閱方案證明,以及截至當時已取得之付款證明或相關憑證, 供專案計畫辦公室辦理請款及後續核銷作業(該筆補助核銷作業至12/31)。
(二) AI 工具採按月自動扣款者,如12月份最後一期付款於115年12月21日後始發生, 致相關憑證尚未取得者,得先依已取得之資料辦理請款,並於實際扣款後儘速補齊。 Invoice、Receipt、電子發票或其他正式交易憑證應於115年12月31日前取得, 且憑證開立日期不得晚於115年12月31日。
(三)如信用卡交易明細或信用卡帳單因金融機構結帳週期須於次月始能取得者, 得於取得後補送, 最遲應於116年1月8日前補齊(憑證開立日期不得晚於115年12月31日)。
(四)逾期未補齊相關文件,致無法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筆費用不予核銷補助。
(五)本案補助經費之支用及核銷應依本校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成果授權及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教師同意授權本校於非營利教育目的範圍內公開展示及推廣其成果報告、 教材、簡報及相關教學成果,作為教學觀摩、教師研習、高教深耕計畫成果推廣及校務發展之用途。
(二)教學成果之製作與使用,應遵循本校生成式 AI 使用參考指引及相關規定, 並注意智慧財產權、個人資料保護及學術倫理; 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個人資料者,應依法取得必要之授權或同意。
(三)同一筆支出不得重複向校內外其他計畫申請補助。
(四)獲補助教師未依規定執行課程或繳交成果者,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本校得視情節撤銷補助資格、 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並停止其次一期申請資格。
(五)本公告未盡事宜,依「真理大學教師生成式 AI 融入課程補助辦法」 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